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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栋甲单元X号。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仿古城内。

委托代理人伍敦银,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陈XX诉称:被告刘XX在常德市步步高超市做服装生意期间,在原告处进货,经2010年4月13日结算,尚欠原告货款x元,给原告办理了欠款手续。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货已转第三人,货款应由第三人偿还为由,拒不偿还原告货款。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理由是不成立的,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诉做生意欠货款的情况属实,但该货款在被告专柜转让时也一并转给了第三人,这一情况原告陈XX清楚,所以原告应找第三人追偿,被告可以协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XX在常德市步步高超市经营男装专柜,从原告陈XX在株洲的门面上进货,截止到2010年4月13日,尚欠原告货款x元,给原告办理有欠条手续。2010年4月14日,被告刘XX又将专柜转让给第三人张某,转让协议中说明尚欠货款由第三人张某承担偿还义务,后由于各方原因,张某经营不景气,专柜倒闭,原告找张某追要货款时,张某拒不偿还,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XX尚欠原告陈XX货款x元,于2012年4月15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刘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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