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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郑某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的(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将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执行告知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莆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豪杰

执行员高如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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