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执行人赵某,住(略)。
姚某甲、姚某乙申请执行赵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2-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赵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邵阳市X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姚某甲、姚某乙申请执行赵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指定湖南省双清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