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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赵某丙、李某丁与被执行人(略)人民政府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执行人(略)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某戊,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赵某丙、李某丁与被执行人(略)人民政府土地联合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乙、赵某丙、李某丁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将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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