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6月21日由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共鸣(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定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李辉
审判员张晓娟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