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0年5月13日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7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0月,被告称其承包了山西省陵川县X镇小召林“沟底砖厂”,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被告又以缺启动资金和预付工人工资为由,分别于2008年1月11日、2008年2月25日、2008年3月4日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每月按5%支付利息。2008年4月6日,被告又称其妻有病需做手术,出于对朋友帮忙,原告又从他人处为其转借x元。2008年6月14日被告突然去向不明,虽经多方打探至今音讯全无,欠款无法要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岳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岳某某以承包砖厂、缺乏启动资金和预付工人工资等理由,先后于2007年10月16日、2008年1月11日、2008年2月25日、2008年3月4日共四次从原告处借取现金共计x元。2008年4月6日被告又以其妻子有病需做手术为由,经原告从其朋友闫银中处为被告转借现金x元。上述借款均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借款后于2008年6月14日突然去向不明,原告经多方寻找未查明被告去向,无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2万元及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所诉借款利息为5%,因原告未能提交双方对利息的书面约定,且借条上未注明利息的支付方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现金x元,该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建民

审判员杨某英

审判员曹新景

二O一O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志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