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湖南省双牌县人,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双牌县X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盘某诉被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成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盘某诉称:被告在兴建和运营双牌杨柳湾水电站期间,因拖欠当地农民部分工程款和冲毁当地农民农田而被迫停产。2011年3月份,被告为恢复生产,由原告借款x元为被告支付给了相关农民。对此款,原、被告约定于2011年6月20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7日前付给原告盘某为其垫付的各项款共计x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3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655元,被告双牌杨柳湾水电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成春林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