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屈某
被告刘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屈某、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屈某、刘某乙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屈某、刘某乙价值x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黎建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