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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李某、胡某、曹某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李某

被告胡某

被告曹某

被告胡某、曹某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胡某、曹某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4325元减半收取2162.5元,诉讼保全费1528元,合计3690.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长田忠民

审判员黄建新

审判员曹某英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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