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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玩忽职守王某、李某丙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乙,系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林出庭支持公诉,李某甲、王某、李某丙及李某甲的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巩义市煤炭管理局驻巩义市瑶岭煤矿的包矿人员,负责该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但李某甲在实际工作中,对巩义市瑶岭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瑶岭煤矿超期使用井工煤矿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编制下山采区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整改不力。被告人王某作为巩义市瑶岭煤矿机电科科长,明知巩义市瑶岭煤矿井下机电绞车房的变压器属国家淘汰的机电设备,违反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变压器过期后继续使用。被告人李某丙作为巩义市瑶岭煤矿机运队副队长,负责瑶岭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工作,明知巩义市瑶岭煤矿井下机电绞车房不允许存放可燃物,对井下峒室长期存放可燃物等违规现象制止不力。三人以上之行为,导致2009年3月29日19时40分巩义市煤矿运输下山上平台电器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及电缆,产生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运输下山的工作人员中毒,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认为:1、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2、李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建议对李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作为巩义市煤炭管理局驻巩义市瑶岭煤矿的包矿人员,负责该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李某甲对巩义市瑶岭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对瑶岭煤矿超期使用井工煤矿禁止使用的电器设备,部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没有编制下山采区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等问题整改不力。被告人王某作为巩义市瑶岭煤矿机电科科长,明知巩义市瑶岭煤矿井下机电绞车房的变压器属国家淘汰的机电设备,仍违反规定超期使用。被告人李某丙作为巩义市瑶岭煤矿机运队副队长,负责瑶岭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工作,明知巩义市瑶岭煤矿井下机电绞车房不允许存放可燃物,对井下峒室长期存放可燃物等违规现象制止不力。三人以上之行为,导致2009年3月29日19时40分巩义市瑶岭煤矿运输下山上平台超期使用的变压器负荷相间短路导致变压器起火,引燃附近可燃物及电缆,产生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致使运输下山的工作人员中毒,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李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王XX、杨XX、赵XX、张XX、李XX、曹XX、胡XX的证言,巩义市瑶岭煤矿3.29事故报告,安监总煤装(2008)X号文件,巩义市煤炭管理局证明,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巩义市瑶岭煤矿包矿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督导不力,致使发生“3.29”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丙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李某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丙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小雨

人民陪审员王某先

人民陪审员曹淑敏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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