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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XX公司与常德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于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X镇。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位仁,常德市X区公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开始进行鱼药、兽药销售活动;2009年2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x元;此后被告又向原告购货x元,支付货款x元;2010年3月,被告退货x元,至今被告合计欠货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直未偿还货款。据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辩某,被告同意还款,但在还款金额上应予协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开始进行鱼药、兽药买卖活动,截止到2010年3月,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予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常德市XX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12日前向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x元;逾期不付款,被告常德市XX有限公司则向原告湖南五XX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湖南XX有限公司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勇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艾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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