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XX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XX,总经理。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号。
负责人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屠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0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3月底前支付原告上海XX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车损费人民币4,645.60元;
二、原告上海XX建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调解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于2010年3月底前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3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年3月2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程建婷
书记员王冬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