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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吴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天璇,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x(PTE)LTD]。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与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x(PTE)LT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x(PTE)LTD]于2010年3月25日前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0美元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9.66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1,424.8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8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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