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彭某,男。
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彭某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确定被执行人彭某于支付令生效之日起向申请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权利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彭某于2011年10月12日对执行标的款x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彭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x元,申请执行人芷江侗族自治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谭守习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