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又写作赵某勋,男。
委托代理人:种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栋,系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委托代理人种某,被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赵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泽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