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于2011年1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住宿费x元。但被执行人谢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谢某在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有x元收入(慈利县人民法院(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谢某在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收入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彭永见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张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