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组织机构代码:x-5。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遗海(特别授权),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被告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蒲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原告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市怀成福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东恒
审判员彭湘平
审判员王文利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