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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小名:鹏鹏),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樊某和王克(另案处理)预谋后,王克打电话以卖药为由将收购药品的张XX骗至新新街六矿五食堂南单身宿舍楼X号楼北边一房间内,樊某、王克持刀威胁张XX,并用胶带将张XX手脚捆绑后,抢走张XX随身携带的现金3000元和黑色直板福日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15元。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樊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苑某甲证言、被告人樊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樊某和王克(另案处理)预谋后,王克打电话以卖药为由将收购药品的张XX骗至新新街六矿五食堂南单身宿舍楼X号楼北边一房间内,樊某、王克持刀威胁张XX,并用胶带将张XX手脚捆绑后,抢走张XX随身携带的现金3000元和黑色直板福日牌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1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樊某的供述: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我朋友王克过来找我玩,刚开始他住在我奶家,后来我们搬到我朋友苑某乙那了。到那后王克跟我说他没钱了,想弄点钱回家,我说我也没钱,他就提议说去抢收药那个女的,还说那个女的收药犯法,抢她后她也不敢报案,我说那个女的知道我奶家,我没法弄,他没再说啥。到第二天,王克还说要抢那个收药的女的,还说不让我出面,我就同意了。当天下午两、三点左右,我和我女朋友,苑某乙和他女朋友一块去新新街“丛林”网吧上网,王克留在苑某乙宿舍给那个收药的女的打电话说要卖药,准备在宿舍抢那个女的(我们事先商量好)。我在网吧坐了没多长时间,王克给我打电话让我叫个出租车接他,我就出来了,我到苑某乙宿舍那等他。我在楼下等了一会,没见他下来,我就上楼了,我趴到苑某乙宿舍的门上往里看(门没锁),看到那个女的在屋里的床上坐着,王克手里拿了一把刀对着那个女的,正在看时风把门刮开了(当天风很大),我感觉那个女的看见我了,所以我就进去了。进屋后,那个女的对我说:“用钱的话给我说,我给你们,让我走吧。”我对她说:“你别说了,你再说我拿刀劈你。”说着,我就伸手去拿旁边桌子上放着的菜刀,这个女的一看就不再说了,然后王克拿胶带去粘这个女的的嘴,这时我问王克抢住钱没,王克说抢住了,王克把那个女的的嘴粘好后,我把菜刀扔到沙发下面了,然后我和王克就出门跑了。我问王克抢了多少钱,王克说抢了有两、三千块钱,还说抢来的手机比较破,要给他爸用,就给了我1500元现金,然后他就打车回老家方城了。苑某甲宿舍在六矿五食堂南边单身楼(不知道几号楼)X楼北边第一个房间(门朝西)。当时门被风刮开之后,我进去了,那个女的就对我说:“让我走吧。”我对她说:“不是我的事,别找我。”说着,我伸手把桌子上放的菜刀放在她的身边(我的意思是让她有机会自己割开逃跑),王克说他抢了3000元钱,然后我就去网吧了,约10分钟王克也来网吧了。我只知道王克抢了3000元钱,别的我就不知道了。王克提出抢劫时我没同意,后来他说不用我出面,我才同意的。我对象杨洋和我朋友苑某乙对我和王克的事情一无所知。

2、证人张XX陈述:2010年12月16日下午4点多钟,我拿3000元钱到新新街工商银行存钱,刚走到银行门口,我接到一个男的电话说:“姨,你到我这来吧,我这有好多药。”并说在二分院东边的单身宿舍里。因为我以前去过他所说的那个地方,放下电话我先赶回家把存折放家,又拿了几百元零钱,大概600至800元之间,拿了钱后,我便到他所说的那个地方(六矿单身宿舍四楼)。上楼后我敲门,他打开门,我见不是上次在这屋里卖给我药的那个孩,但也认识,以前见过,我便问他:“是你要卖药给我吗”他说是并让我进屋。当时他一个人在屋,进屋后,我见他拿出个手提袋,将一些药倒在床上,我便低头看药,这时我听见他说:“姨,对不起了,把钱掏出来。”我抬头一看,见他手里拿了一把尖刀,我说:“中中,我把钱都给你。”然后我从兜里掏出几张100的给他,他接住钱以后说:“把手机给我”,我又把手机给他,他接过去后将手机卡给卸掉,之后装兜里了。他又说:“把钱掏完”,我又掏了两张100的给他,他接住以后又直接把手插我兜里,将剩下的钱全都掏走了。我说:“钱你拿走了,让我走吧。”他说:“再说话用刀捅你”,然后他让我躺床上,我没躺,坐在床边,他从旁边拿出个胶带,先把我双手反捆到背后,又用胶带捆住我脚脖。在捆脚脖时,从外边又进来一个孩(20岁左右,以前在新二街X号楼上卖给我过药),我一见认识他,便说“钱给你们了,叫我走吧。”后来进来的那个孩从门口旁边的木架子上拿了把菜刀举起来对我说:“你再说我劈了你。”我说:“好,我不说,你啥时让我走”他说:“20分钟后有人给你松开让你走。”之后他跟第一个孩说:“把她嘴粘住。”之后第一个孩用胶带把我的嘴粘住,粘的过程中第二个孩问第一个孩弄了多少钱,第一个孩没吭声,粘完之后,他俩一前一后出门,并把门带上。他们关门之后我便慢慢开始解胶带,解完之后,我便到派出所来了。我被抢3000元整钱,零钱有600-800元之间,被抢的手机是黑色直板福日牌的,买时600余元。

3、证人苑某乙证言:六矿五食堂南边单身楼四楼门朝西北边第一个屋是我住的。前天中午樊某说没有地方住,现在我那里住两天,我就领着他们三人(樊某和他女朋友、王克)过去住那了。今天下午1点多樊某和女朋友先从我屋里走了,我和我女朋友走时王克在屋里睡觉。樊某走的时候说去丛林网吧上网,我和我女朋友后来也去了丛林网吧,去时他和他女朋友已经在那里上网了,中间我没有注意樊某啥时候出去的,出去很长时间,又返回网吧说喊他女朋友出去说点事,然后回来找我,我等了约1个多小时不见他回来,我感觉心里有不放心回我的住处看,去后看见你们派出所的同志在那里了。在我床上发现的药品不是我的,在你们去之前,我没有见过这些药品。

另有被告人樊某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在卷证实。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案发后,被告人樊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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