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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宾某诉被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宾某,女,19XX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尚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被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宾某诉被告某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受理后,原告宾某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宾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宾某承担。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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