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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德瑞,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萌,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某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德瑞,被告戴某及委托代理人黄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40天左右,于2010年元月26日登记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一年没有建立夫妻感情。2010年农历腊月27日,因商量第二年到郑某打工并同时为被告治病时,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及家人无理将原告殴打一顿,家庭矛盾无法克服,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原告个人生活用品(约价值8000元)归原告所有。

被告戴某辩称:一、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理由:1、婚前经人介绍相互了解,婚后经常电某联络感情,双方都在一个城市打工,答辩人只要有时间就去被答辩人那里,家庭和睦。2、被答辩人婚后就把家庭的东西搬回了娘家,答辩人长时间处于痛苦之中,反而说答辩人不能生育,对答辩人什么都看不惯,答辩人忍气吞声去迎合被答辩人,但最终没有唤回其宽容和谅解。3、答辩人知道被答辩人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答辩人根本不是没有生育能力,并有决心、信心去感化被答辩人。二、如果被答辩人坚决要求离婚,答辩人也只能无可奈何同意离婚,但是离婚的过错责任,全部在被答辩人,答辩人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某:1、判某告返还彩礼4万元余元;2、驳回被答辩人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通过电某进行交流,见过一次面,相识约四十天后,到光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陪嫁财产有TCL彩电、联想牌14英寸笔记本电某、海尔双动力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套、大理石西餐桌一套,棉被十床及其它日用品。后原告本人将上述彩电、电某、被子带走,其余仍在被告家中。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没有生育孩子。2010年春节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离家出走,由此,原告提出前述请求,被告则要求原告返还4万元彩礼。上述事实由原告方提交的一份结婚证,被告方提交的一份录音光盘及双方当庭认可对方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稳定的夫妻关系是维系家庭幸福,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至原告离家出走,主要是双方缺少交流沟通,没有用心去培养夫妻感情,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x元彩礼、提供的仅是一份未经对方许可的录音,且原告提出异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x元彩礼的事实依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某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李敏生

审判某陈钢

审判某王骁励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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