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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已成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4日到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被告人孟某某自称与濮阳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张长友是老乡,谎称能为石磊方承揽濮阳市人民医院清洗中央空调工程,需活动经费,骗取石磊方现金x元,用于个人花费,却告诉石磊方已承揽到工程并且钱已送出,后逃匿。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xx陈述,证人管xx、张xx证言,被告人孟某某投案笔录、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出具的孟某某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犯有诈骗罪。被告人孟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春阳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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