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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化工(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周怡然

书记员张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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