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芷江芷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代理人余子金,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经理。
芷江芷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的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支付令确定由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给付芷江芷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逾期利息x元、逾期滞纳金x元,共计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芷江芷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芷江茅丛河旅游漂流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芷江芷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芷江芷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余x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x元、逾期滞纳金x元,并已于2011年9月27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芷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兴亮
审判员李光辉
审判员颜朝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