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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河西XXX。

法定代表人欧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李X,男,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X区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XXX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陈小兵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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