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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某诉被告郑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苑某,男,汉族。

被告郑某,男,汉族。

原告苑某诉被告郑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某诉称:原告于2004年9月25日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2010年9月份到交警部门换领新驾驶证时,被告知因有违章记录未处理,不能换领新驾驶证。通过交警部门查询,被告郑某豫x号农用运输车的驾驶员套用原告驾驶证多次违章。原告苑某自2005年到周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工作,一直是单位的专职司机,没有出外工作过。因此原告不能换领新驾驶证是因被告车辆司机套用原告驾驶证造成的。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郑某未缺席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原告于2004年9月25日领取了驾驶证。2、原告驾驶证违章查询清单一份(出自交警队)。证明交警队违章记录显示,原告的驾驶证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1月10日有9次违章是因驾驶被告郑某豫x号农用运输车造成的,违章地点均在扶沟、西华等周某市X区外。3、周某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苑某系其单位职工,工作期间按时上下班,没有外出开过车。4、豫x号农用运输车查询单一份(出自交警队)。证明该车所有权人是被告郑某。

本院查明:2010年9月份原告到交警部门换领新驾驶证时,被告知因有违章记录未处理,不能换领新驾驶证。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1月10日,被告郑某豫x号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套用原告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处罚9次。

另查明:原告苑某自2005年起一直在周某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工作,并未外出兼职开车。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郑某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套用原告驾驶证驾驶本人所有的农用运输车,多次违章未接受处理造成原告不能换领新驾驶证,被告作为车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套用原告机动车驾驶证。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顾志强

审判员王志军

审判员周某东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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