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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减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罪犯张某。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潭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OO九年六月四日本院作出(2008)潭中刑执字第82-X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对其予以监外执行。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因立功被本院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于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某高行使法律监督,执行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五里堆派出所指派干警胡志平出席法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五里堆派出所以罪犯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本院减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遵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服从管理。在得知湘潭市为迎接省十一届运动会的举办而急需改造福星中路但又缺少资金的情况下,积极招商引资5000万元,使该重点工程于2010年4月2日通车,为确保省运会在我市的顺利举办作出了重大贡献。

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圆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以及相关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相关规定,接受教育改造,关心国家经济建议,积极招商引资对湖南省第某一届运动会的顺利举办作出了巨大贡献,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两年,减刑后刑期至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昊

审判员辜桂武

审判员朱泉文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吴慧娟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某条根据刑法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

第某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第某条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二十一条第某款

……

被判处管制、拘某、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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