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丁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丁某某因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冯新平,被上诉人西平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杨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某某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西平县公安局作出的西公(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审法院对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未进行审理裁判,属漏审漏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战
审判员王蓉
代理审判员梁俊明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