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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辛克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辛克海运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汉·斯普洛格斯(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庄某。

委托代理人华翎玲,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俊彬,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

原告辛克海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10日前向原告辛克海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850,000元;

二、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作为该票货物的托运人和收货人承诺承担涉案货物今后实际发生的堆存费、滞箱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21.39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10.70元,由原告辛克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55.35元,被告浙江瓦萨帆艇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55.35元;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记入本院2010年3月16日调解笔录,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马玲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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