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澧县长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乙,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澧县长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材常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有销售煤炭的收入58.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澧县长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材常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煤炭收入58.7万元至慈利县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慈利县支行,开户名称:慈利县人民法院,账号:(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扬顺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