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醴陵市某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收文书等。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旷,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接收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重庆市人,农民,住(略),系原告之夫。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某某瓷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某某瓷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3日以原告诉诸事项在王某诉原告一案中将全面审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市某某瓷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长吴中东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人民陪审员李华荣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