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4日被逮捕。现押漯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省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辩护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3日早上,被告人黄某驾驶豫x号“江淮”牌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漯河市X区X路三五一五工厂门前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避让行人,与前方沿斑马线骑自行车横过路口的被害人张XX发生碰撞,造成张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死者张XX系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执勤大队认定,黄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不负该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某某的辩护意见是:一、黄某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黄某在案发后,没有离开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二、黄某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三、黄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1、黄某在事故发生后,当场拨打110报警和拨打120抢救伤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故责任。2、黄某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3、黄某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已就其损失向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肇事车辆投保三十余万元的情况,其经济损失基本上能够得到赔偿。建议法院对黄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有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漯公交认字(2011)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召)公(刑)鉴字(法医)字(2011)X号鉴定意见;黄某的年龄证明;民事起诉状及送达回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黄某的犯罪行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给被害人的亲属带来极大伤害,未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黄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要求对黄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张喜来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二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