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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巩义市华明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及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又名侯某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华明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X镇。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华明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化工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华明化工公司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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