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某(又名侯某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华明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X镇。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华明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化工公司)及原审被告刘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上诉人华明化工公司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某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程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