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畜牧水产局退休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向某,女,系卓子义遗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慈利人民法院(2010)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永川
二O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