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于某、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本院(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强制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杜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杜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扬顺
审判员赵书均
审判员周永川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