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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1974年9月23日,汉族,身份证号码:x*****,湖南省浏阳市人,系株洲市诚信建材租赁部业主,住(略)*****组*****号。

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湖南银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何雅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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