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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瞿某某,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下旬,被告人黄某乙经营的天正电器商店电表被盗,后该店营业员瞿××经黄某乙同意,找一电工在无电表的情况下直接接电使用,直到2010年1月20日被查处。经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窃电费用总计913.2元。被告人黄某乙于201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瞿××、芦×、丁××、张××证言、书证、价格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1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伟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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