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XX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地址:湖南省XX市x。
法定代表人游某,职务:主任。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坤霞,系湖南省XX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略)X。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原告株洲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诉被告袁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君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袁某于2011年6月14日前支付原告株洲市X区嵩山法律服务所代理袁某与唐建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费1500元;
二、此纠纷就此了结,今后原、被告双方均不得因此纠纷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袁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杜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