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宾,郴州市X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红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宾、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靠河边村X排的住房X层及房屋内背投51寸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LG立式空调一台、LG冰箱一台、消毒柜一台归被告袁某所有;位于郴州市X村X组的住房一套(面积150平方米)、门面35.38平方米一间归原告李某所有,由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14日之前补偿被告袁某房屋折价款x元,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袁某承担。

四、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11年10月14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