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宾,郴州市X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离婚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红锋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宾、被告袁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开庭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靠河边村X排的住房X层及房屋内背投51寸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一台、LG立式空调一台、LG冰箱一台、消毒柜一台归被告袁某所有;位于郴州市X村X组的住房一套(面积150平方米)、门面35.38平方米一间归原告李某所有,由原告李某于2011年11月14日之前补偿被告袁某房屋折价款x元,各自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袁某承担。
四、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于2011年10月14日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胡红锋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