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崇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县X镇X路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上海市X县X镇X路X室。
委托代理人丁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晔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诉称,由于婚前及婚后较长一段时期被告在部队服役,故原告对被告的性格、爱某等均未深入了解。自被告转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的变化,被告的陋习逐渐显现,对家庭、孩子的关心日渐淡薄。近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且债务缠身。虽经原告及亲友规劝,然被告无悔改之意。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月12日、2009年10月2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后原、被告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黄XX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人民币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三、婚前财产各归己有。
被告黄XX辩称,原、被告之间无重大矛盾,被告也没有赌博恶习,且平时也忙于工作,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希望夫妻和好,共同建立一个良好的家庭。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建立恋爱某系,1993年1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黄XX。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被告转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被告外出打牌和家庭经济方面等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两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要求夫妻和好。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夫妻感情均尚可。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关系。现夫妻关系虽因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之诉本院难以支持。只要彼此间多进行沟通与交流,增进理解,检点各自的不足,夫妻和好亦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X要求与被告黄XX离婚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晔
书记员张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