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负责人江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某某。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某某电信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文晖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