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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某某与被上诉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市人,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64-X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以“上诉人徐某某以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身份证上其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X栋X,现因上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株洲市荷塘区。故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徐某某提出本案应由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罗慧虹

代理审判员李诚

二Ο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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