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诉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个旧市洪森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X镇王某寨。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杨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个旧市洪森矿业有限公司、杨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个旧市洪森矿业有限公司、杨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20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某、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价值相当财产为本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个旧市洪森矿业有限公司、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王某银行存款206万元或查封、扣某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某兰
审判员罗泰庆
审判员邓芳茂
二О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肖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