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方杰。
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杰经协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同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河南农科院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孟源
审判员刘春华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