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抓获归案,2009年9月2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2009年12月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美、窦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在虞城县X乡X村孙前楼村X路上,被告人薛某甲伙同其儿子薛某磊(另案处理)用钢管将本村村民薛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薛某乙头部的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薛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提出其子薛某磊未参与打架。最后陈述时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以后改正,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甲和被害人薛某乙系同村村民,二人因琐事多年积怨,长期不和。2009年6月19日下午3时许,在虞城县X乡X村孙前楼村X路上,被告人薛某甲用钢管将薛某乙打伤。后经法医鉴定,薛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薛某乙与被告人薛某甲达成和解协议,薛某甲已赔偿薛某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证明其与薛某乙多年来一直有矛盾,期间曾经发生过打架。当天外出的路上其与薛某乙相遇,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其用钢管将薛某乙打伤。

2、被害人薛某乙陈述。证明因其与薛某甲家人一直有矛盾,以前多次发生打架。2009年6月19日下午2点多钟,其在村X路时,被薛某甲和薛某磊用铁棍乱打。其被打伤后,薛某磊骑摩托车驮带薛某甲离开。

3、证人薛某丙证言。证明当天下午3时许,其在地里干活,听到附近有人喊叫,扭头看时,见到薛某甲的儿子骑着摩托车带着薛某甲离开。其走到跟前,看到薛某乙躺在地上,头部受伤。双方打架过程其未看到。

4、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9月24日,柳林县公安局民警在当地一旅馆将网上逃犯薛某甲抓获。

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薛某甲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薛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薛某甲对证据2、3有异议,对证据1、4、5、6无异议。对证据2、3的异议:其子薛某磊未参与打架,也不在现场。

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薛某甲提出的质证意见,经查,证据1、4、5、6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密切关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证明被害人薛某乙被薛某甲打伤,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此点本院予以认定;但证明薛某磊参与打架,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佐证。证据3仅能证明薛某磊到现场骑摩托车带薛某甲离开,并不能证明薛某磊参与打架。故证据2、3可以证明薛某甲的犯罪事实,但不能作为薛某磊伤害薛某乙的证明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薛某甲之子薛某磊参与共同犯罪,目前证据不足,应在薛某磊归案后再做具体认定。鉴于被告人薛某甲已与被害人薛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1月9日起至2011年1月8日止,扣除之前羁押69日应折抵的138日,刑期届满日期为2010年8月21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勇

审判员蒋伟生

审判员郭雪梅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文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