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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乙等十五人诉山西省临汾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某某、山西省临汾市云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乙,男。

原告孙某丙,男。

原告孙某丁,男。

原告李某,男。

原告孙某丙,男。

原告孙某戊,男。

原告孙某己,男。

原告王某庚,男。

原告孙某戊,男。

原告孙某丙,男。

原告张某辛,女。

原告田某,女。

原告孙某壬,男。

原告王某癸,女。

原告师某,女。

诉讼代表人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丕新,河南新大地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汾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牛文涛,河南安易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于合金,北京周世峰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汾市云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孙某乙等十五人与被告山西省临汾市城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孙某某、山西省临汾市云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青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孙某乙、委托代理人、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被告城建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云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乙等十五人诉称,原告十五人系农民工,2006年4月15日受被告城建公司雇佣,在其承包的水冶珠泉花园X号楼工地打工,被告孙某某是项目负责人,承诺工人工资每月结算,但直到工程峻工也未付分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资款共计x元。

被告城建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应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十五位原告各自拥有独立诉权,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应分别起诉。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自己已超额支付被告孙某某工程款,并不拖欠工人工资,且不清楚十五位原告是否受被告孙某某雇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城建公司付款的请求。

被告孙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孙某某承包被告城建公司的工程,因被告城建公司未支付工程款,致被告孙某某无法结算工人工资。应由被告城建公司和云青公司支付原告工资款。

被告云青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云青公司开发安阳县X镇珠泉花园时,与被告城建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城建公司承包珠泉花园18#等楼土建、水电工程。2006年4月3日,被告城建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签订承揽合同,由被告孙某某承包18#楼的土建、安装工程,被告城建公司负责发放材料及工程用款。被告孙某某负责工程全面工作,组织相应的施工队伍,并向被告城建公司交纳工程总价2%的管理费。2006年4月15日,原告十五人分别受雇被告孙某某进工地务工。2008年1月20日,被告孙某某在原告十五人工资表上签字,内容为:“工人工资属实,X号楼负责人,孙某某。2008年1月20日。”后被告孙某某向原告十五人出具欠条,欠原告十五人工资分别为孙某乙x元,孙某丙3200元,孙某丙5250元,王某庚1200元,孙某丁9000元,孙某戊3500元,孙某戊1200元,孙某己1040元,孙某丙1520元,李某8800元,田某9720元,孙某壬x元,师某4920元,王某癸7200元,张某辛8400元。原告十五人曾向本院起诉,于2010年6月30日撤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表、欠条15份、18#楼施工合同及当事人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孙某某,被告孙某某依法应支付原告报酬。被告城建公司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孙某某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被告城建公司辩驳理由不予采信,因工资条上并未约定支付期限,故本案不超诉讼时效。本案是普通共同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故对被告城建公司辩称原告应该分别起诉的主张某辛于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城建公司、云青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乙x元,孙某丙3200元,孙某丙5250元,王某庚1200元,孙某丁9000元,孙某戊3500元,孙某戊1200元,孙某己1040元,孙某丙1520元,李某8800元,田某9720元,孙某壬x元,师某4920元,王某癸7200元,张某辛8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某辛亮

陪审员燕文光

陪审员徐清亮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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