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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男,1955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渡江,株洲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吴某,男,1962年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干部,住(略)。

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2003年9月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取人民币x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x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x元,合计人民币x元,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吴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2003年9月,被告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马某借款人民币x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2011年4月13日,原、被告就上述借款内容再次予以了确认。但被告吴某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马某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自愿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整,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二、如被告吴某到期没有履行,则原告马某可按本案全部诉讼标的x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2元,减半收取696元,被告吴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强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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