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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伍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告伍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伍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圣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某翔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2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被告在婚前欺骗了原告,且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闹离婚。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伍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2日在洪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并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故原告诉诸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伍某自愿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吴圣岩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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