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又名肖X,女,X年X月X日出生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9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以来,滑县X镇X村的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云南省会泽县的陈XX、苏XX(以上二人刑拘在逃)、陈一X(查无此人)以和他人结婚生活为名,先后骗取滑县X镇X村刘XX现金x元、城关镇X村唐x元、枣村X村张XX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X、唐XX、张XX的陈述,证人赵XX的证言,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当庭尚能认罪,对被告人肖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9日起至2013年3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肖某某继续退赃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建领
审判员张慧彩
审判员王士玲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