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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犯行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7日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某某,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新天河(略)事务所(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5、6月份到2009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和陈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向林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某,为了在分配药品品种、销售方面得到时任药械科科长牛XX的照顾和帮助,经苏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三个人商量后,由苏某某多次向牛XX行贿x元现金。

2、2007年至2009年7、8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和陈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向林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某,为了在分配药品品种、销售方面得到副院长黄XX的照顾和帮助,经苏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三个人商量后,由陈某某多次向黄XX行贿x元现金及6000元的超市卡。

3、2009年7、8月至今,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和陈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向林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某,为了在分配药品品种、销售方面得到新上任的药械科科长崔XX的照顾和帮助,经苏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三个人商量后,由苏某某、张某某多次向崔XX行贿x元现金及8000元超市卡。

4、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和陈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向林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某,为了提升其销售药品的销售额,向部分医生进行药品回扣,为了方便统计部分医生当月使用品种的数量,经苏某某与同伙人张某某、陈某某商量后,找到当时任林州市人民医院住院部药房负责人张XX,让其帮忙在住院部药房的地方,统计住院部部分医生当月使用其药品的数量,按照每统计一支(盒)药品0.5元付某张XX统方费,2007年6、7月份至今,每个月付某张x-1500不等的统方费,共计x元左右。

5、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和陈某某合伙共同出资向林州市人民医院销售药品的过程某,为了提升其销售药品的销售额,向部分医生进行药品回扣,为了方便统计部分医生当月使用品种的数量,经苏某某与同伙人张某某、陈某某商量后,找到当时任林州市人民医院门诊药房的黄某X,让其帮忙在门诊药房的地方,统计门诊部分医生当月使用其药品的数量,按照每统计一支(盒)药品0.5元付某黄某X统方费,2007年6、7月份至今,每个月付某黄某X400-1500元不等的统方费,共计x元左右。

2010年6月3日,被告人苏某某在本案立案之前主动交代了向林州市人民医院相关人员行贿的事实;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向黄XX、崔XX等人行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牛XX、黄XX、崔XX、张XX、黄某X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三人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庭审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向牛XX行贿数额,依据本院已查明的事实应认定为x元,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向牛XX行贿的数额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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