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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乙、朱某某、沛县张庄镇张庄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远,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X镇张庄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上诉人王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彭某乙、朱某某人民币x元,于2009年12月1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则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彭某乙、朱某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陈颖

代理审判员费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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